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 第2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2條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