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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 第8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 二、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三、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四、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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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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