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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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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第3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所附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第4條經依前條規定認定為職等相當之年資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予採計。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第5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第6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曾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年資,其考…第7條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政…第8條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一、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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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