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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所附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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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