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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4條

經依前條規定認定為職等相當之年資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予採計。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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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