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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分配至其考試錄 取分發區之各用人機關 (構) 實施訓練,其期間為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 改分配原分發區以外機關 (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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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