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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重訓,但 以一次為限。重訓期滿成績仍不及格或未依限提出重訓申請者,註銷受訓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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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