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6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 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