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 第3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3條

本考試分薦任、委任二等,其應考資格如下: 一、現職薦任職未具薦任任用資格者,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職委任職未具委任任用資格者,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