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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第3條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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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
第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
第5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
第6條
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第7條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回職復薪。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
第8條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成)、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
第9條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第10條
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回職復薪人員,均應於事實發生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第11條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
第12條
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看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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