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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5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七、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或國外醫療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第6條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第9條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第3條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第4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第6條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第7條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回職復薪。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第8條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成)、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第9條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第10條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回職復薪人員,均應於事實發生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第11條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第12條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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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