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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第18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8條
各級機關首長請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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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第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
第5條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
第6條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
第7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
第8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並繼續任職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接續核給。依公…
第9條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次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
第10條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休假並得酌予發給…
第11條
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
第12條
請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
第13條
公務人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第14條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第15條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
第16條
特殊性質機關人員之請假規定,得參照本規則另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第17條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第19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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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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