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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5條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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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