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 第11條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11條

聲請人應填具聲請書,附繳左列各件: 一、履歷表一份。 二、二寸半身相片兩張。 三、聲明遺失證件廣告之報紙一份。 聲請人如持有與銓定資格或送審資歷有關之證件,應一併附繳。 聲請證明銓定資格者,應將銓敘時所任職務、銓敘機關、銓定等級、薪俸 數額,詳敘於履歷表內,不得遺漏。 聲請證明送審資歷者,應開具證件清單,詳列名稱、任卸年月及件數。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