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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10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因災變遺失銓定資格證件,或因送審寄遞遺失資歷證 件者,得申請銓敘部核發資歷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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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