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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 第13條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13條
聲請人之原送審機關及其核轉機關均不存在時,或聲請人係自行送審者 ( 例如備用人員逕向銓敘機關聲請登記) ,應分別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聲請證明銓定資格者,應取具現有正當職業在銓定資格時之原服務機 關同事二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聲請人原機關同事者之保證書, 並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逕向銓敘部聲請。 二、聲請證明送審資歷者,應分別依照
第四條
及
第八條
規定,提出保證書 ,逕向銓敘部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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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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