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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第1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2條
基金管理機關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國外移轉管理機構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機構,議定委託契約及委託費用比率。 前項委託費用屬管理費用者得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 國外移轉管理機構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機構之服務符合基金管理機關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經評估後,得不經
第六條
或
第七條
規定之遴選程序與其續約,並得另訂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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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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