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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運用,並得在本基金年度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範圍內,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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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