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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9條

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或未盡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管理機關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基金管理機關於委託經營期間,如發現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足以構成委託契約中所訂之解約條件情事發生時,應依約終止其受託經營權或保管權,由基金管理機關收回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保管機構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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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第3條本辦法委託經營範圍為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及依同條第一項第五款程序核准之項目。…第4條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應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第5條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託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一)…第6條基金管理機關應以公開方式就合於下列資格條件之合格業者,選定國外委託經營之移轉管理機構:一、成…第7條基金管理機關應以公開方式選定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之機構,或經評估成本效益後,由保管機構或其合…第8條基金管理機關應依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之年度委託經營計畫所列委託經營運用項目及…第9條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得委由專業顧問公司協助辦理。委託經營法律相關業…第10條國內受託機構經營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及金融商品業務,除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中央銀行許可…第11條基金管理機關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第12條基金管理機關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國外移轉管理機構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機構,議定委託契約及委…第13條基金管理機關於委託滿一年後,得就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風險控管、是否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第14條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另類資產之委託,基金管理機關應訂定委託經營期限及風險控…第15條基金管理機關與受託機構所訂委託契約,除應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議訂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第16條受託機構經營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事項,應以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基金保管機構。受託機構運用…第17條基金管理機關與保管機構所訂委託保管契約,除應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議訂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第18條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就基金管理機關所委託經營之基金採獨立之會計處理,作成各種報表,定期送基金…第20條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每日應將前一營業日之受託基金淨值、投資明細變動情形送基金管理機關。第21條基金管理機關對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應按季進行考核。受託機構於契約存續期間經營績效或風…第2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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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