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1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