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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舍及車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新聞輿情資料蒐集及管考。 五、公文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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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