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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
第十六條
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依本法
第十六條
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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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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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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