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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陞遷序列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得列為不同序列。 二、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三、實施國內外駐區互調之相當職務,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之陞遷序列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指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陞遷作業。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指次一序列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均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非適當人選,或均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並經機關首長同意,或次一序列均未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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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