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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依法經陞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經晉升官等之訓練合格;第二項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 應參加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數較少時,該項訓練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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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