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第7條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7條

受懲戒人受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起,其所屬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受懲戒人之財產執行之。 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構),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起,停止或減少發給退休(職、伍)金;其已發給而經判決應追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前二項情形,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前,受懲戒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前三項執行,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分署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分署為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受懲戒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分署管轄。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第3條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第4條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應將收受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同條第二項判決書之日期通知銓敘…第5條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處分,或有本法第十…第6條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構)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第8條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第9條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第10條公務員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執行之。第11條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後,另受他懲戒處分者,不執行他懲戒處分。但另受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第12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 第6條看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