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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8條

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為再審判決之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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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