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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9條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懲戒法庭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者,公務員之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於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懲戒判決毋庸重複執行。 同一行為經懲戒法庭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後,復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懲戒判決之執行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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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