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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2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曆計算。 公務員於前項期間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其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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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