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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92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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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