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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95條

再審之訴,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章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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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