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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93條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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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