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服務法 › 第17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17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公務員服務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