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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26條

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列冊,並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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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