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服務法 › 第4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4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務員服務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