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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11條

第三條第一款之公務員,除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得依第四條第十條之規定外,分別適用回任職務之人事法規,採計其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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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