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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 第7條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7條
轉任人員回任後,其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之年資,未經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依其單行規章核給退休、資遣給與者,得於回任時依規定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之年資,依各有關規定得併資休假,其服務成績優良者,並得作為機關辦理陞任甄審及請頒服務獎章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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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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