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 第3條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原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後,轉至第二條所定之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 三、回任:指轉任人員,自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離職,回至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擔任專任職務。 四、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指轉任人員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期間,依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有關考核規定,年終考核成績列乙等以上或相當乙等以上年資經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