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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 第13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審酌下列事項作成調度支援決定: 一、資通安全事件之規模、性質、區域性及緊急應處之需求程度。 二、事件發生機關自身、所屬、所監督、所轄、上級公務機關、監督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力資源配置及可調度情形。 三、受調度之資通安全人員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支援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力資源配置與可調度情形。 四、其他相關因素。 主管機關基於作成前項決定之必要,得要求事件發生機關說明、協力或提出相關參考文件、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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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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