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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10條

公務機關應建置資通安全人員名冊,並標註可支援調度之專長及經驗,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備查;資通安全人員名冊有異動時,應通知主管機關更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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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