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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調度支援
主管機關進行調度支援,應以書面通知支援機關及事件發生機關。 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通知者,得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並於事後依前項規定補行通知。 第一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 二、調度期間及地點。 三、支援需求及應注意事項。 四、主管機關、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之聯絡方式。 五、支援人員名冊。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調度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七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一、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訂定、修正及實施資…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處:一、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情節…

「調度支援」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公務機關應建置資通安全人員名冊,並標註可支援調度之專長及經驗,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備查;資…第11條調度支援之啟動時機如下:一、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發生機關),基於緊急應處…第12條調度支援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及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第13條主管機關得審酌下列事項作成調度支援決定:一、資通安全事件之規模、性質、區域性及緊急應處之需求…第14條主管機關辦理調度支援時,應事先徵詢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之意見。支援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之指揮…第16條參與調度支援人員就緊急應處執行情形、改善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應配合主管機關作成紀錄。第17條參與調度支援人員,於調度支援期間知悉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機敏資訊,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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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