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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16條

參與調度支援人員就緊急應處執行情形、改善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應配合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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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