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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5條

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辦理適任性查核,應檢附附表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並知會當事人。 法務部調查局將查核情形函復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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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