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 第7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章規定辦理適任性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