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 第3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適任性查核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辦理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稱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二、其他經公務機關綜合業務屬性及人員實際情形予以審認。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錄取人員,指經資通安全類科考試錄取並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適任性查核之項目如下: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適任性查核」的其他條文

第4條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適任性查核之項目如下: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5條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辦理適任性查核,應檢附附表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並知會當事人。法務部調查局…第6條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第7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章規定辦…
← 第2條看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