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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 第3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適任性查核
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辦理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稱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二、其他經公務機關綜合業務屬性及人員實際情形予以審認。 本法
第十九條
第二項所稱錄取人員,指經資通安全類科考試錄取並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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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適任性查核之項目如下: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適任性查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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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適任性查核之項目如下: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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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章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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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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