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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適任性查核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 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 法務部調查局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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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