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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4條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前瞻創新研究發展,除
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有委外必要之研究發展活動外,以建立公司自主研究發展能力為原則,限於公司研究發展單位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適用領域所從事之下列態樣: 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前項所定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單位,指公司內部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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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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