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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公司同一課稅年度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適用投資抵減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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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