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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 第12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12條
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前項投資計畫之提出,應依本系統格式,於
第十四條
規定之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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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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