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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8條

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者,其購置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訂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二、於訂購日之次日起二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申請延期一次,逾期不得受理,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延長期間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年。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訂購符合本辦法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之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其依前項第二款所定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期限,於本辦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時,已屆滿或將於六個月內屆滿者,其延長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期限之申請,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一項所稱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供自行使用且符合申請人依第十二條核准之投資計畫,以提高營運或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者為限,並取得訂購文件、交貨文件、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其相關付款證明文件。申請人支付價款取得授權使用軟體,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認列為無形資產者,視為向他人購買軟體。 前項所稱融資租賃取得,指申請人承租硬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硬體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硬體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硬體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硬體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硬體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硬體已移轉附屬於該硬體所有權所有之風險及報酬。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訂購日,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向他人購買:以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為準。 二、融資租賃取得:以融資租賃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證明決定自行製造之日期、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以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交貨日,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向他人購買之硬體及軟體:以交貨日為準;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二、向他人購買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三、融資租賃取得之硬體:以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生產場所、營業處所或特定處所完成安裝或布置之日期為準。 四、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之硬體、軟體或技術:以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為準。 五、取得授權使用軟體:以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為準。 六、購置技術服務:勞務提供完成日。 第一項所稱技術,指專用於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所稱技術服務,指提供與技術有關之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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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第15條前條第一項所稱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應符合第八條及下列規定:一、自行由國內購置(包含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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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