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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9.06.28訂定)
› 第2條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9.06.28訂定) 第2條
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所稱災區內經指定之地區,指苗栗縣卓蘭鎮、泰 安鄉、台中縣太平市、大里市、霧峰鄉、豐原市、石岡鄉、東勢鎮、和平 鄉、新社鄉及南投縣十三個鄉 (鎮、市) ;所稱達一定投資金額,指購置 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所稱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指其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 二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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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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