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9.06.28訂定) › 第2條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9.06.28訂定) 第2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災區內經指定之地區,指苗栗縣卓蘭鎮、泰 安鄉、台中縣太平市、大里市、霧峰鄉、豐原市、石岡鄉、東勢鎮、和平 鄉、新社鄉及南投縣十三個鄉 (鎮、市) ;所稱達一定投資金額,指購置 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所稱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指其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 二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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